(2016)甘0702执4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国斌与张国虎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斌,张国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911号申请人陈国斌,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党寨镇党寨村三社。身份证号码:622201198007010916。被执行人张国虎,男,汉族,1973年5月1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现住本区新乐小区东门北侧配件公司家属楼1单元1楼102室,个体工商户。身份证号码:622201197305167511。本院在执行陈国斌与张国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17日申请人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增国审 判 员 何洪波审 判 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郑学强书 记 员 李雅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