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莫家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莫家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460号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东方大厦4-7。法定代表人:刘红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仁彬,该公司物管员。被告:莫家喜,住桂林市七星区。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莫家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桂林富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川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天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