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余世明申请执行张启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明,张启明,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余世明,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乔家镇。被执行人:张启明,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张杰,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余世明与张启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