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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余世明申请执行张启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明,张启明,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余世明,男,196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乔家镇。被执行人:张启明,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被执行人:张杰,男,198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本院在执行余世明与张启明、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