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行终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姚正曙与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正曙,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行终53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姚正曙,196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政务新区。法定代表人高峰,区长。委托代理人刘艳平,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何四八,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正曙因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7行初字2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正曙以其与贵池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事宜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认为,姚正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正曙撤回上诉;准许一审原告姚正曙撤回起诉;一审裁定视为撤销。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结平代理审判员 陈 默代理审判员 姜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 劲书 记 员 吴丽娜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