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海庆、阮乐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庆,阮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嵊州市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83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庆,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执行人:阮乐芳,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李海庆与被执行人阮乐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拘留人阮乐芳因拒不申报财产,2017年7月15日本院决定拘留15日,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已履行全部执行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对阮乐芳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