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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6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云淑英与张凯鹏、周继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淑英,张凯鹏,周继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494号原告:云淑英,女,1962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凯鹏,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周继才,男,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云淑英诉被告张凯鹏、周继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云淑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云淑英的申请,确属自愿,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告云淑英负担。审判员 朱 珊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萨仁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