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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志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工业园区16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92559457。法定代表人郑木贞。被执行人倪志文,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倪志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志文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倪志文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志文存款19456.2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柏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