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执2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志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倪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前山翠珠工业园区16栋二楼,组织机构代码:192559457。法定代表人郑木贞。被执行人倪志文,男,1958年7月27日出生,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倪志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倪志文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倪志文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倪志文存款19456.21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振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柏凌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