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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2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杰杰与陈盼、李昊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杰,陈盼,李昊婷,蔡向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2863号原告:李杰杰,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骆飒飒,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盼,男,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李昊婷,女,198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蔡向栋,男,197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李杰杰为与被告陈盼、李昊婷、蔡向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变更后的诉请:1、判令被告陈盼、李昊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8.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30日开始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蔡向栋对陈盼、李昊婷的上述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先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后因需向三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杰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骆飒飒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盼、李昊婷系夫妻,于2013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16年7月30日,被告陈盼因做工程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同日,被告陈盼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内容为:“兹有陈盼(身份证号码)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杰杰借款人民币(大写)玖万元整,支付方式汇款,款项汇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东阳支行6212261208004832414工商银行。借款期限从2016年7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月结。担保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催讨费用等承担连带清偿的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二年”。被告蔡向栋在担保人一栏签名、捺印。借条出具当日,原告分两次共计向被告陈盼汇款85000元。之后,原告一直未将剩余5000元汇给被告。庭审中,原告陈述三被告未支付分文利息也未归还分文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盼、李昊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李杰杰借款85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16年7月3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蔡向栋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盼、李昊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8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3328元,由被告陈盼、李昊婷共同负担(被告蔡向栋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霞林人民陪审员  乔立仁人民陪审员  金梦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陆 晴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