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1662昆山市我爱我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沈妹芳、钱利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我爱我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沈妹芳,钱利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662号原告:昆山市我爱我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春晖路5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65778175Y。法定代表人:汤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萍,江苏展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妹芳,女,195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被告:钱利萍,女,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原告昆山市我爱我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妹芳、钱利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由代理审判员王丹妮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二被告无法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与被告沈妹芳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告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我爱我家房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公告费300元,前述两项费用合计40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得愚代理审判员 王丹妮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晓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