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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谷祖山、金正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祖山,金正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858号申请执行人谷祖山,住威海市环翠区。被申请执行人金正教(KimJungkyo),韩国公民,住威海市经区。申请执行人谷祖山与被申请执行人金正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1日作出(2015)荣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以房产抵顶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全部执行款项,现执行和解协议双方亦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所作的(2015)荣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22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海明审判员  于浩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