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利伟、江凎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伟,江凎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王利伟,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江凎清,男,195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在执行王利伟与江凎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凎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声润审 判 员 叶剑峰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