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旭与张秀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张秀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王旭,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张秀娟,女,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106民初327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秀娟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五万六千九百九十五元(包括本金一百二十万元、利息二万六千五百三十五元、案件诉讼费一万五千六百三十九元、执行费一万四千八百二十一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焦胤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