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桂芝与吴炯、陈晓媚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桂芝,吴炯,陈晓媚,十堰市吉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048-4号申请执行人赵桂芝,女,汉族,1960年8月27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吴炯,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陈晓媚,女,汉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十堰市吉锦工贸有限公司。赵桂芝申请执行吴炯、陈晓媚、十堰市吉锦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 涛代理审判员 吕 杰代理审判员 李润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