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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吴抗异、魏晓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抗异,魏晓虎,陈方宏,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杨年坤,杨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执67号申请执行人吴抗异,男,196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申请执行人魏晓虎,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申请执行人陈方宏,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被执行人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环城北一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陆小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杨年坤,男,1953年6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被执行人杨咏梅,女,1978年4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申请执行人吴抗异、魏晓虎、陈方宏与被执行人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杨年坤、杨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抗异、魏晓虎、陈方宏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因涉及被执行人为桂林市联坤商贸开发有限公司、杨年坤的案件统一由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行,且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已被叠彩区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四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叠彩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忠审判员 罗润民审判员 王美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华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