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执异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刘家顺、李爱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顺,李爱华,王子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3执异2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刘家顺,男,195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申请执行人:李爱华,女,195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王子东,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在本院执行李爱华与刘家顺、王子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家顺对本院(2016)鲁0113执1407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家顺称,因与李爱华民间借贷一案,法院把我的拆迁款项全部划走。我申请退回我的过渡安置搬家生活保障费60200元。本院查明,(2015)长商初字第99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一、被告刘家顺同意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李爱华借款126000元、利息40000;二、由被告王子东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其他互不追究”。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李爱华申请立案执行,2017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6)鲁0113执字第1407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扣划了刘家顺在齐鲁银行济南长清支行账户下存款175387元。刘家顺主张上述存款系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街道办事处东北关城中村改造拆迁向其发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65187元、过渡安置费及搬迁费用60200元、搬迁奖励费50000元。本院认为,过渡安置补助费是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房屋被征收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或者安置房交付之前这一特定过渡期限内,征收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另寻住房搬迁所产生的损失或者增加费用的补偿,具有临时性、政策性强的特点。东北关村的过渡安置费及搬迁费用已分配到村民名下,成为村民的个人财产,其并不超脱于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法院有予以执行的权利。故刘家顺所提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家顺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韩广峰审判员 曹立新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