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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春远与被执行人冯悦忠民间借贷纠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远,冯悦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81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远,男,198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椅圈镇椅圈村椅*组。被执行人冯悦忠,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邮政局营业员,住东港市椅圈镇椅圈村58号。上列当事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0280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该案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现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00元、给付案件受理费400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执行费51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028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