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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9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与陈亮、郑勤勤、江灵龙、陈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陈亮,郑勤勤,江灵龙,陈娟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9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敬亭路和明镜路交汇处。负责人:戴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默然,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周浩,安徽明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亮,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郑勤勤,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江灵龙,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陈娟丽,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宣州支行(以下简称徽商银行宣州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亮、郑勤勤、江灵龙、陈娟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5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亮、郑勤勤、江灵龙、陈娟丽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宣州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299915.8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124元,并承担执行费5362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江灵龙有工资收入,本院依法可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江灵龙的工资收入378679.18元。转账至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