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5日作出(2017)陕0823执恢26号拘留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刘某某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26日被执行人刘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16700元后本院提前解除了对其的拘留。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某某的此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清审判员 曹鸿震审判员 代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