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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光辉、林雨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光辉,林雨定,陈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2518号申请执行人黄光辉,男,1963年10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林雨定,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陈淑娟,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黄光辉与林雨定、陈淑娟(2017)浙0726执2518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浙0726民特19号裁定书已于2017年01月0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光辉于2017年0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雨定、陈淑娟支付执行款868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浙江农信账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已予以冻结。2017年4月21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林雨定名下的浙G×××××汽车、被执行人陈淑娟名下的浙G×××××汽车。2017年4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裁定书】及【责令交出车辆通知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25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钦审 判 员 张国栋代审判员 季程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旭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