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小如与张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如,张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19号原告朱小如,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智斌,男,住上蔡县。原告朱小如与被告张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朱小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小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小如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支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