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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小如与张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如,张智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3319号原告朱小如,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张智斌,男,住上蔡县。原告朱小如与被告张智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朱小如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小如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小如负担。审判员  余新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支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