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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民终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言彬、谢印才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言彬,谢印才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民终139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言彬(又名刘延斌),男,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述爱,安徽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印才,男,193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颖,安徽徽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言彬因与被上诉人谢印才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言彬于2017年7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言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言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为725元,由刘言彬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秋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