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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潘海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潘海涛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177号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负责人邓俊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郭红召,河南国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潘海涛,男,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申请人潘海涛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申请人潘海涛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30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潘海涛支付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18091元,于2017年7月7日前付清。二、双方就此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再无其他任何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