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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7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何伟与来凤县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伟,来凤县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555号原告何伟,男,苗族,生于1963年2月25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来凤县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法定代表人:向来生。原告何伟诉被告来凤县民生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明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