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曹后德与史建忠、程守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后德,史建忠,程守华,薄德智,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819号原告:曹后德,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史建忠,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丰县。被告:程守华,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告:薄德智,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告:刘飞,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苏省丰县。原告曹后德与被告史建忠、程守华、薄德智、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曹后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后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曹后德负担。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