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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曹后德与史建忠、程守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后德,史建忠,程守华,薄德智,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2819号原告:曹后德,男,1978年5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丰县。被告:史建忠,男,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个体业主,住丰县。被告:程守华,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告:薄德智,男,1962年10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丰县。被告:刘飞,男,1968年9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苏省丰县。原告曹后德与被告史建忠、程守华、薄德智、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曹后德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后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曹后德负担。审判员  孙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 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