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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在在与武君霞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在,武君霞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510号原告:王在在,职工,住托克托县。被告:武君霞,无业,住托克托县。原告王在在与被告武君霞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在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在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在在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在在负担。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颖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