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在在与武君霞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在在,武君霞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2民初510号原告:王在在,职工,住托克托县。被告:武君霞,无业,住托克托县。原告王在在与被告武君霞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在在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在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在在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王在在负担。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颖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