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沂源源泰置业有限公司、李淑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沂源源泰置业有限公司,李淑秀,王连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1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沂源源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城河东路***号。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淑秀,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历山中学教师,现住山东省沂源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连升,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光军,山东隆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沂源源泰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淑秀、王连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3民初18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沂源源泰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297.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陈燕萍审 判 员 吕桂欣审 判 员 荣明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贾 秀代理书记员 孙梦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