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执异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刘振刚,贺晓辉,尹小平,王大鹏,李小兰,徐风鸣,彭林秀,罗震,张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执异9号案外人:龙仁妹,女,195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案外人:左家林,男,195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永新县人,住吉安市永新县。系龙仁妹丈夫。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新***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8346903-4。负责人杨秋生,行长。委托代理人郑晓平、XX,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恒鹏花园小区**号楼。组织机构代码证:08711318-9。法定代表人:刘振刚,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信和新城*#******室。组织机构代码证:78413850-9。法定代表人徐风鸣,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振刚,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贺晓辉,男,汉族,1972年2月2日出生,住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尹小平,女,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吉安市永新县,系贺晓辉妻子。被执行人:王大鹏,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住址吉安市永新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李小兰,女,汉族,1975年8月5日出生,户籍住址吉安市永新县,现住吉安市吉州区,系王大鹏妻子。被执行人:徐风鸣,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彭林秀,女,汉族,1962年12月15日出生,住吉安市永新县,系徐风鸣妻子。被执行人:罗震,男,汉族,1960年2月8日出生,住吉安市吉州区。被执行人:张珠玉,女,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罗震妻子。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宏业建设有限公司、吉安恒鹏实业有限公司、刘振刚、贺晓辉、尹小平、王大鹏、李小兰、徐风鸣、彭林秀、罗震、张珠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龙仁妹、左家林于2017年4月21日对查封罗震、龙仁妹名下的坐落于永新县禾川镇湘赣大道西侧房屋(房产权证号:永房权证私字第××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7年7月17日,案外人龙仁妹、左家林以通过了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行同意解封案涉房屋,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龙仁妹、左家林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慧审判员 何淡良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