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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5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娜、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娜,林勇,郗翠静,陈峰,刘强,陈国锋,王静,刘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5593号申请人:林娜,女,197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甲银,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勇,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郗翠静,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陈峰,男,197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刘强,男,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陈国锋,男,197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王静,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被申请人:刘明,男,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泰市。申请人林娜与被申请人林勇、郗翠静、陈峰、刘强、陈国锋、王静、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勇、郗翠静、陈峰、刘强、陈国锋、王静、刘明的银行存款7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山东信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林娜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林勇、郗翠静、陈峰、刘强、陈国锋、王静、刘明的银行存款70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林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恒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