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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02民初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孙辉、杜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孙辉,杜芳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802民初1084号原告: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4308005743462543,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天子巷6号(闽南酒店内)。法定代表人:朱新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若彬,湖南金旅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孙辉,男,198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85********,住湖南省澧县火连坡镇观音阁桥****号。被告:杜芳,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87********,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牛车垱村杜坪组,系被告孙辉之妻。原告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辉、杜芳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以与两被告初步达成和解意向的事实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52元,减半收取4626元,由原告张家界纳百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格烈人民陪审员  龚世国人民陪审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贺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