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佳乐与董怀坡、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乐,董怀坡,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18号原告王佳乐,男,汉族,2005年6月23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法定代理人袁秀月,女,汉族,1949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董怀坡,男,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阜王路法官培训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乐诉董怀坡、阜阳市汇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行为,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献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万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