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1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戚谊、龙建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戚谊,龙建新,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财保10号申请人:戚谊,男,198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被申请人:龙建新,男,1958年12月28日出生,苗族,住贵阳市云岩区。被申请人: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花溪区石板镇合朋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龙建新。申请人戚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查封、冻结被告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784万元,并向本院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龙建新、贵州星天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784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康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青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