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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郭卫与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德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卫,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德明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260号原告:郭卫,女,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告:杨德明,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告郭卫与被告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德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郭卫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卫撤诉。案件受理费4856.4元,减半收取计2428.2元,由原告郭卫负担。审判员  蔡井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何 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