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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周某3法定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陶某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56号申请人周某1,男,生于1939年9月11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周某2,男,生于1998年4月22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周某3,女,生于2000年7月15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陶某,女,生于1969年9月1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周某2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4.9万元保全金额内保全被继承人王宗碧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周某1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为上述保全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某1申请对被继承人王宗碧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周某1申请对被继承人王宗碧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平支行存款4.9万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一年。二、准许对申请人周某1提供担保的黄意邦存入重庆三峡银行梁平支行存款5万元予以保全,保全期限一年。财产保全申请费510.00元,由申请人周某1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艾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