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2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莲花与王俊卿、孙耀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莲花,王俊卿,孙耀进,赵桂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2528号原告孙莲花,女,196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王俊卿,男,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孙耀进,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赵桂莲,女,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叶县。系被告孙耀进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莲花、王俊卿诉被告孙耀进、赵桂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莲花、王俊卿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莲花、王俊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莲花、王俊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莲花、王俊卿负担。审判员 白胜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霄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