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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330号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832号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29492479N。法定代表人:宫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明、杨明,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岚大道9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48532568P。法定代表人:陆拥军。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杭萧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蓝科建筑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709元,撤诉减半收取2354.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庄章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