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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洪金华与李锋、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金华,李锋,肖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218号原告:洪金华,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滨,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应达,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锋,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肖敏,女,198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柯桥区。原告洪金华诉被告李锋、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洪金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洪金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洪金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丹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赛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