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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25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安徽蓝海典当有限公司、董建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蓝海典当有限公司,董建武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25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蓝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万佛湖路颐园世家9-商102,。法定代表人:丁超,董事长。被执行人:董建武,男,1973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给付欠款共计34840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阶段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董建武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145号义井公寓1幢1802(合庐字第8130023547号)及五河路白水坝一村31幢203(房地权庐字第065355号)两处房产,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的解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建武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界首路145号义井公寓1幢1802(合庐字第8130023547号)及五河路白水坝一村31幢203(房地权庐字第065355号)两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审判员  许明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雪芹附:本裁定书引用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1)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