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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执字第007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侯平、邵明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平,邵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00700-7号申请执行人侯平,女,汉族,1966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邵明波,男,汉族,1947年6月5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蒙民一初字第0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解除冻结被执行人邵明波在银行账户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沛生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