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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5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田茂良、冉文军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田茂良,冉文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3003号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住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289号银城广场1901室,法定代表人:谢晨光,机构代码:913201002498247。被告:田茂良,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冉文军,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茂良、冉文军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毅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