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华裕黑色作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河南华裕黑色作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411号原告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国威路莲塘工业区一小区104栋A01。法定代表人孙国防。被告河南华裕黑色作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高村乡高村街。法定代表人李彩吓。本院受理原告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华裕黑色作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7月10日向原告深圳米多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出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七日内足额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丁继军人民陪审员 赵国权人民陪审员 赵西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