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46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德生与重庆海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声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生,向声海,重庆海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657号之一原告:陈德生,男,汉族,1975年6月2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学,重庆市万州区龙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向声海,男,汉族,1963年6月1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海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安宁路4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6205268B。法定代表人:何德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樱,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生与被告向声海、重庆海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33元,减半收取141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代元令人民陪审员  付 超人民陪审员  冉启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翼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