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5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5630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鲁某某,女,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刘某某、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肖鹏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