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宗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宗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71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伟,男,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宗建,男,汉族。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宗建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宗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462.42元,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宗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3日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将被执行人宗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有关开户银行、国土资源局、房屋管理局、车管所等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宗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宗建的其他财产线索,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及已生效的西安铁路运输法院(2016)陕710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冬青审 判 员 齐 伟代理审判员 吕建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