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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1民初34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郝传亮与马秀侠、马德郢、张灯萍婚约财产 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侠,马德郢,张灯萍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42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郝传亮,男,199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马秀侠,女,199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马德郢,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申请人:张灯萍,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申请人郝传亮诉被申请人马秀侠、马德郢、张灯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皖1221民初342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秀侠、马德郢、张灯萍在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郝传亮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传亮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马秀侠、马德郢、张灯萍在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7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马秀侠、马德郢、张灯萍在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汝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雯慧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