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民申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显东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宋显东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民申9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宋显东,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再审申请人宋显东因起诉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路管理段(一段)、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原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局)、通辽市交通运输局(原通辽市交通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5民终1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宋显东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判令科尔沁左翼后旗公路管理段(一段)、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运输局(原科尔沁左翼后旗交通局)、通辽市交通运输局(原通辽市交通局)支付再审申请人宋显东待岗生活费,补办补交”五险一金”。再审申请人宋显东的起诉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应予立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宋显东原审诉请待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补办补交”五险一金”及安排(上岗)工作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宋显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宋显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苑 剑审判员 彭振华审判员 武伟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萨如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