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韶中法民二破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清算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韶中法民二破字第16号之11申请人: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清算组。2017年6月23日,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该企业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同意终结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生效。审 判 长 焦晓巍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倍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