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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韶中法民二破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清算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韶中法民二破字第16号之11申请人: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清算组。2017年6月23日,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清算组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在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程序。本院认为:该企业破产财产已分配完结,同意终结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韶关市第一建筑材料厂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生效。审 判 长  焦晓巍审 判 员  陈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倍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