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执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京友、赵腾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京友,赵腾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供查封财产用)(2017)鲁0285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赵京友被执行人赵腾绩本院依据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285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赵腾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赵腾绩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赵腾绩名下车牌号码鲁B×××××五菱车一辆。二、车辆由赵腾绩负责保管。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