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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辖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窦桂太、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窦桂太,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辖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窦桂太,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文明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朱兰兰,该事务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满堂,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窦桂太因与被上诉人驻马店市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46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窦桂太、被上诉人正泰会计师事务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满堂到庭参加诉讼。窦桂太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与正泰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因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为郑州市××区,故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正泰会计师事务所辩称,民间借贷关系也是合同关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二审中,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了《和解协议》一份,欲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只是和解协议未履行。窦桂太质证称:对《和解协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正泰会计师事务所起诉要求窦桂太返还10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依据其提交的《和解协议》,可以证明本案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关系,因此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之诉。上诉人称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正泰会计师事务所起诉要求窦桂太归还借款,因本案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进行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正泰会计师事务所为接受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因此正泰会计师事务所选择向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驳回窦桂太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袁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