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刑更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冬波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冬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刑更156号罪犯陈冬波,绰号:陈大毛,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蒙古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服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4)科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冬波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附加罚金50000元(已执行)。被告人陈冬波不服,提出上诉。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26日作出(2014)通刑终字第8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陈冬波撤回上诉。刑期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26日止。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9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于2017年6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该犯在考核期内有违反监规情形,经民警教育能够认识并改正,该犯于2016年1月12日在五监区服刑期间,殴打他人被记过处分;2016年12月6日在五监区服刑期间,在车间殴打他人被罚思想改造分5分。该犯自2015年3月至2016年12月,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六次功。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对其报减余刑。该犯自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被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记三次功。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通辽监狱对其报减六个月。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及监管干警的证实材料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在考核期间违反监规受到记过处分,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冬波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零九天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张建忠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尚明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