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保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凤凡与王凤余、毛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凡,王凤余,毛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538号之一申请人王凤凡,女,1968年8月30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王凤余,男,62岁,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毛丽,女,56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王凤凡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凤余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对被申请人王凤余、毛丽名下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保全金额为79万元。申请人王凤凡提供保险金额为79万元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一份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凤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王凤余名下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被申请人王凤余、毛丽共同共有的本市某小区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被申请人王凤余名下的银行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对被申请人毛丽名下的银行的存款13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